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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业的大数据基础能力服务商

为企业与开发者提供大数据的基础技术底座,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隧道代理
隧道代理发出请求时,云端自动切换IP,无需开发接入。简化操作,降低了
时间成本。提供两种IP资源池可选,适应不同的需求场景。
0代码接入
不限IP使用数
不限带宽峰值
使用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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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全球60+国家地区,日去重100W+,
IP集中管理更加稳定,性价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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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池
覆盖全球200+国家地区,日去重2000W+,
拥有更高的业务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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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效代理
全球HTTP动态短效IP,多种提取方式与IP存活周期可选,提供高质、可靠、
稳定的代理服务,高效助力企业级的公开数据采集。
选择灵活
支持高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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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量提取
按使用的流量计费,不限IP使用数,
适合流量使用不固定的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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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提取
按同时在线的IP数计费,不限流量使用,
适用于对流量使用量较大的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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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果云
精选BGP、CN2等稀缺优质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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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电脑
贴近家庭宽带网络环境,更适合远程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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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云
纯净IP,更符合跨境卖家需求的云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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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手机
高性能云端真机,24小时稳定流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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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自研自动化装机系统,实现分钟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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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CDN
快速稳定的内容分发加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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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号VPS
200+地区,稳定可靠的动态拨号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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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解决数据汇聚难题

为来自全球各地的数据,建设畅通无阻的航道

人工智能
为大型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助您实现卓越的人工智能应用与创新
舆情洞察
对新闻/社交媒体/短视频等平台进行检测,提供全面的舆情洞察
市场研究
收集海量电商/O2O等交易平台的市场公开数据,预测市场未来的趋势和变化
数据治理
提供从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到应用的全生命周期解决方案,用数据驱动成功
数据采集
精准而高效的数据采集服务,帮助您收集并利用海量数据,为业务决策提供坚实基础

众多优质企业的信赖之选

持续为超过5万的企业与开发者用户提升数据生产力

遍布全球的边缘网络节点

为用户提供安全、合规、高速、稳定的计算与大数据服务

企业与开发者用户

55000

+

边缘节点覆盖城市

200

+

日均网络请求量

80亿

+

服务可用性

99.9%

新闻公告

【重要】青果网络举报中心——邀您一起营造健康网络生态

树立网络安全意识,规范入网行为,掌握安全入网指南。青果网络邀您一起营造健康网络生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共筑网络安全防线是全国网络安全工作的一致目标。为全力支持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认真贯彻网络安全重要方针,高强度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高投入整顿网络空间秩序,坚决打掉网络黑灰产业链,青果网络积极配合公安部、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的“净网2020”专项行动:“严打黑客攻击破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新型网上违法犯罪,以及网上贩枪、涉毒、色情、赌博、传销等传统违法犯罪,依法打击为各类网络犯罪提供推广营销、技术支持、网络账号买卖、支付结算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助力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畅享健康云端。 网络安全是互联网时代永恒的主题,互联网用户熟知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是入网的必修课题,青果网络集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库,以供用户查阅之便。 违规事件分类与违规信息类型说明详见https://www.qg.net/doc/204.html,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详见https://www.qg.net/list/127.html 用户熟知平台安全入网指南,规范入网行为是助力网络安全的重要一部分,请广大用户在使用青果网络的产品及服务时,自觉遵守《青果网络注册协议》和《青果网络服务条款》,并以此为基础,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于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欢迎向我们发送邮件进行举报。 举报邮箱:abuse@qg.net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5.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6.发布诈骗、赌博、洗钱、传销等违法信息; 7.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 8.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9.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0.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守护网络安全,青果网络反诈专题上线

(一)两卡慎用   (二)买卖“两卡”违法,拒做电诈工具人   (三)反诈江湖之美人心计

喜讯 | 青果网络荣获2024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青果网络凭借在大数据创新应用,融合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多云融合管理能力、数字资产安全管理能力等多元核心能力,创新型以数据激发企业生产力,被评定为2024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专精特新 高质量发展战略 “专精特新”项目是国家重点培育工程,聚焦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择优认定。旨在通过“专精特新”体系重点培育一批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优势中小企业成为行业细分龙头、隐形冠军和单项冠军,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引领企业走“专精特新”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 创新赋能 企业成长引擎 作为国内专业的大数据基础能力服务商,青果网络以技术底座为支持,擎动双品牌发展战略。目前,企业与开发者用户已突破5.5万,边缘节点覆盖城市200+个,日均网络已突破请求量80亿;为人民日报、中国邮政、网易、新浪、蚂蚁金服、企查查等众多行业领军企业提供了解决方案,帮助他们建立了自主的数据能力,为客户的大数据平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凭借着技术创新和精量化市场需求的产品体系,目前青果网络已经成功斩获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丰泽区重点企业等多项权威性的荣誉。 在未来,青果网络将充分发挥专精特新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发挥专精特新企业的积极影响,积极推动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确保我们始终处于数据领域的技术前沿,持续为客户提供最具竞争力的解决方案。为全行业各应用场景注入新动能,帮助企业建立发展带来强劲的内生动力,赋能企业在数智化转型的征程中行稳致远。

峥嵘九载,逐云而上:青果乔迁新址,乘风破浪再起新篇

4月1日,近百名员工和诸多合作伙伴齐聚,共同见证了青果九周年庆典暨乔迁仪式这一里程碑式的时刻。 新起点,新征程,再启航!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时刻](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ZZ421e7tL/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时刻") ###以新为序,共赴新征程 在典礼上,青果创始人和高管分别发表了致辞,对公司过去的发展进行了总结,对公司未来几年进行了战略规划和展望,站在新的起点,与大家共同开启一段非凡的旅程。 此外,庆典还设置了美味时刻和丰富多彩的团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团队间的团结协作能力,营造积极向上、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 ###萌趣亮相,IP形象上线 同时,青果正式发布了品牌IP形象:青小龙。 青小龙以守护网络世界的安全为己任,深度融合青果的核心精神,巧妙契合了数字孪生的概念,增加了品牌传播的趣味性和交互性,未来,围绕着青小龙的IP生态链和故事形象,也会跟大家产生更多的互动和连接。 ###披荆斩棘,创新铸就不凡 九年前,青果作为一个初创之企踏入数字领域的舞台,以坚定的信念和不懈的努力,开启了创业之旅。在这过程中,我们注重研发投入,组建起了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团队,成功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回望来时路,岁月留痕。我们见证、参与了一个又一个重要节点,每一步都凝练着大家的辛勤付出和不断探索的精神。 时光沉淀,精进永续。青果的数字化创新长卷仍在书写…… 青果专注于通过数据激发生产力,为企业与开发者提供大数据的基础技术底座,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凭借着持续不断技术研发和创新领域的突出成就。 目前青果已经成功斩获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丰泽区重点企业等多项权威性的荣誉。这些荣耀的加冕,无疑是对我们在技术研发创新、市场认可方面不懈努力的最高印证,还为我们未来的发展注入了更为坚实的动力与信心。 ###创无止境,征程再征程 青果致力成为全球领先的数据驱动引擎,提高企业数字资产安全管理能力。 在未来,我们将秉持锐进之志、创新领航的理念,帮助企业应对日益复杂的数字生态,勇立数字化浪潮之巅。我们深信,唯有不断创新,洞察用户需求,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因此,我们始终坚守创新的核心价值观,站在用户的角度审视需求和问题,提供全方位、高效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发挥技术优势,追“数”前行,不断拓展业务边界,与合作伙伴携手并进、提供优质的一体化数字产品与服务,共同开启科技发展的新篇章,谱写更加辉煌的下一个九年!

行业资讯

数据采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采集成为企业和组织获取信息、优化决策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然而,数据采集涉及诸多技术、法律和伦理问题,必须谨慎处理,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本文将探讨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 1. 法律合规性 ### 1.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数据采集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地区对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各不相同,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企业在进行数据采集前,应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集行为的合法性。 ### 1.2 获取用户同意 在采集用户数据之前,必须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这通常通过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进行告知,并在用户明确同意后才开始数据采集。用户同意应当是自愿、明确和知情的。 ## 2. 数据安全性 ### 2.1 数据加密 为了保护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采取数据加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加密技术可以有效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 2.2 访问控制 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处理数据。通过设置用户权限和审计日志,可以有效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 3. 数据最小化原则 ### 3.1 仅采集必要数据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遵循数据最小化原则,即只采集为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数据。避免过度采集,减少数据处理和存储的负担,同时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 ### 3.2 数据匿名化和去识别化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匿名化或去识别化处理,可以有效保护用户隐私。匿名化数据无法通过反向操作恢复原始数据,从而降低隐私泄露的风险。 ## 4. 数据质量与准确性 ### 4.1 确保数据准确性 采集到的数据应当准确、完整和及时。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后续分析和决策的有效性。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数据来源可靠,避免错误和遗漏。 ### 4.2 数据清洗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噪声数据和错误数据。通过数据清洗技术,可以去除无效数据和异常值,提升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5. 用户隐私保护 ### 5.1 透明度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企业应当保持透明,向用户明确告知数据采集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通过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详细说明数据处理的相关信息,增加用户的信任感。 ### 5.2 用户权利保护 用户对其个人数据享有知情权、访问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机制,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行使这些权利,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 6. 数据存储与管理 ### 6.1 数据存储安全 在数据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备份恢复和灾难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 6.2 数据生命周期管理 数据应当有明确的生命周期管理策略,从采集、存储、使用到销毁,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管理。特别是对敏感数据,应当在不再需要时及时销毁,避免长期存储带来的安全风险。 ## 结语 数据采集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面临诸多法律、技术和伦理挑战。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企业和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隐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科学、合理的数据采集实践,企业不仅能够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还能赢得用户的信任,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帮助理解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数据采集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如何确保合规性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采集成为各行业优化决策和提升效率的重要手段。然而,数据采集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问题,如何在采集过程中确保合规性,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成为企业和组织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本文将探讨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并提出确保合规性的方法。 ## 1. 数据采集的基本原则 在进行数据采集时,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1 透明性原则 数据采集必须透明,用户应当明确知晓其数据将被采集、使用和存储的目的。企业需要通过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清晰地告知用户相关信息。 ### 1.2 最小化原则 只采集为实现特定目标所必需的数据,避免过度采集。采集的数据越多,管理和保护的难度越大,风险也随之增加。 ### 1.3 合法性原则 数据采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数据保护的要求不同,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确保采集行为的合法性。 ### 1.4 安全性原则 数据采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包括但不限于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等。 ## 2. 确保合规性的具体措施 为了确保数据采集的合规性,企业和组织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 2.1 获取用户同意 在采集用户数据之前,必须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这可以通过弹出窗口、勾选框或其他形式实现。用户同意应当是自由、自愿、明确的。 ### 2.2 制定并公开隐私政策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隐私政策,明确说明数据采集的类型、目的、使用方式和存储期限等。隐私政策应当公开,用户可以随时查阅。 ### 2.3 数据匿名化和去识别化 为了降低数据泄露风险和保护用户隐私,采集的数据应尽可能进行匿名化或去识别化处理。匿名化数据无法通过反向操作恢复原始数据,从而有效保护用户隐私。 ### 2.4 定期审查和更新 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企业应定期审查和更新数据采集策略和隐私政策,确保其始终符合最新的合规要求。 ### 2.5 数据保护官员 任命数据保护官员(DPO),负责监督和管理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中的合规性问题。DPO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 2.6 员工培训 对员工进行数据保护和隐私合规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增强数据保护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数据泄露风险。 ## 3. 主要法律法规概述 在全球范围内,数据保护和隐私合规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下是几部具有代表性的法规: ### 3.1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GDPR是欧盟于2018年5月正式实施的法规,对数据保护和隐私提出了严格要求。GDPR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境内运营或处理欧盟居民数据的企业,违规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 3.2 《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 CCPA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20年1月实施的法规,旨在保护加州居民的隐私权。CCPA要求企业在采集和处理用户数据时,必须告知用户其权利,并允许用户选择退出数据销售。 ### 3.3 《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正式实施,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PIPL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处理个人信息的所有企业和组织。 ## 结语 数据采集是企业获取商业洞察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在采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通过透明、合法、安全的数据采集实践,企业不仅能够避免法律风险,还能赢得用户的信任,推动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希望本文能够为企业在数据采集和合规管理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

大数据在智慧城市中的应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智能城市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大数据作为智能城市的核心驱动力,在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探讨大数据在智能城市中的应用场景,并分析其带来的实际效益。 ## 1. 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是智能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对城市交通的精准监控和高效管理。 ### 1.1 实时交通监控 大数据技术使得交通部门能够实时采集和分析道路交通状况数据。这些数据来源包括交通摄像头、车辆GPS、智能交通灯等。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及时发现交通拥堵点,优化交通信号灯的配时方案,提升道路通行效率。 ### 1.2 智能交通预测 利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算法,可以对交通流量进行预测,提前识别可能出现的交通拥堵情况。基于预测结果,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如发布交通预警、调整道路通行方案,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的概率。 ## 2. 环境监控 智能城市中的环境监控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环节。大数据技术在环境监控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源追踪等方面。 ### 2.1 空气质量监测 通过在城市各个区域部署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实时采集空气中的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数据。将这些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可以绘制城市空气质量地图,帮助政府和公众了解空气污染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2.2 污染源追踪 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对污染源进行精准追踪和定位。例如,通过分析工业排放数据、交通流量数据和气象数据,可以识别出主要的污染源头,并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 3.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智能城市建设的重中之重。大数据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犯罪预测和应急响应等方面。 ### 3.1 犯罪预测 通过对历史犯罪数据的分析,结合社会经济数据、人口数据等,可以建立犯罪预测模型,识别高风险区域和潜在的犯罪活动。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预测结果,合理调配警力,提前干预,减少犯罪发生。 ### 3.2 应急响应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大数据技术可以提供快速、准确的决策支持。例如,通过对灾害现场的实时数据采集和分析,可以迅速评估灾害影响范围,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提高应急响应效率。 ## 4. 智慧能源管理 智慧能源管理是智能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大数据技术在能源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能源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等方面。 ### 4.1 能源供需平衡 通过对城市用电、用水、用气等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可以实现能源供需的动态平衡。例如,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电网负荷进行预测和调控,可以避免电力过载和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4.2 节能减排 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城市识别能源消耗的主要环节和节能潜力。通过对建筑能耗数据、交通能耗数据的分析,可以制定科学的节能减排方案,推动城市绿色发展。 ## 结语 大数据技术在智能城市中的应用,极大地提升了城市管理的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未来,随着数据采集和分析技术的不断进步,大数据将在智能城市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智能城市不仅是科技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景。我们期待大数据技术能够为城市带来更多的创新和变革,推动城市向更加智能、宜居的方向发展。

大数据时代,如何兼顾数据源安全与开放?

目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驱动着新一轮的全球科技变革。数据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能源基石角色,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如何找到合适的数据源就变得极为重要,特别是要对一个新领域进行研究和探索时,如何获取这个领域目前的数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为大家找到了一些能够免费获取数据源的网站,下文将从:经济类、医疗类数据、生活类数据和互联网网络指数等方面来介绍,或许能为你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找到合适的数据源。 ## 1.1 国家数据 网站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里面包含了我国的工业、能源、地产、贸易、交通等多方面的数据,同时涵盖了在月度、季度、年度三个不同时间维度的数据,数据较为全面,且具有权威性,对于社会科学类的研究非常有帮助。 网址: https://data.stats.gov.cn/index.htm ## 1.2 CEIC 网站内提供了超过195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数据,是全球最全面的宏观经济数据库,数据可操作性及数据质控也是同类网站中最为严谨的。它能够精确查找GDP、CPI、财政、人口、外贸、国际收支、货币、投资、价格等多方面数据,覆盖银行、汽车、能源、采矿、房地产等14个行业指标。 网址:https://www.ceicdata.com ## 1.3 中国统计信息网 国家统计局的官方网站,汇集了各年度全国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建立了以统计公报为主,统计年鉴、阶段发展数据、统计分析、经济新闻、主要统计指标排行等为辅助的多元化统计信息资料库,目前在线资料已达上万份。 网址:http://www.tjcn.org/ ## 2.1 世界卫生组织 负责联合国系统内卫生问题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对全球卫生事物提供领导、拟定卫生研究议程、制定规范和标准,向各国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监测和评估卫生趋势。 网址:http://www.who.int/entity/zh/ ## 3.1 中国电影票房 是一款电影数据的开放数据产品。从数据大盘、宣发舆情、票房分析、排片分析等多维度呈现行业数据,覆盖内容/品牌/消费画像/媒体/行业等其他三方数据总数据量3000亿条。 网址: https://ys.endata.cn/DataMarket/Index ## 3.2 OSGeo中国中心 地图云集,是一个开放地理信息的门户网站即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也是传统专题地图集的在线版。 网址:https://www.osgeo.cn/ ## 3.3 百度地图迁徙人气 以区域和时间为两个维度,通过LBS开放平台分析手机用户的定位信息,能够映射出手机用户的迁徙轨迹,可用于观察当前及过往时间段内,全国总体迁徙情况,以及各省、市、区的迁徙情况,直观地确定迁入人口的来源和迁出人口的去向。 网址:http://qianxi.baidu.com ## 4.1 百度指数 可以根据指数的变化查看某个主题在各个时间段受关注的情况,为趋势分析、舆情预测提供准确的导向。当然除了关注趋势之外,还有需求图谱、舆情管家、人群画像等在营销方面有着积极作用的多种数据。同类产品还有搜狗、360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取最合适的使用。 网址:http://index.baidu.com/ ## 4.2 艾瑞咨询 提供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等产业的数据主要有报告、专家观点、行业数据等。在互联网的趋势和行业发展数据分析上比较权威,可以说是互联网研究的必读刊物。 网址:https://www.iresearch.com.cn/ ## 4.3 爱奇艺指数 专门针对视频的播放行为、趋势的分析平台,对于互联网视频的播放有着全面的统计和分析,涉及到播放趋势、播放设备、用户画像、地域分布、等多个方面。 网站:http://index.iqiyi.com/ 在以数字科技推动产业发展的新形势下,数据的价值有目共睹,如何充分挖掘数据,特别是开放的网络数据,从而推进数字经济的供给侧改革和增强国际竞争力、抢占战略制高点是当务之急。同时如何确保在安全、合规的情况下利用其创造价值,也是从个人到企业再到产业及社会必须面临的挑战。 《数据安全法》强调: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都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以促进数据有序使用。所以,即便是使用开放的网络数据,也应当紧守信息安全的红线,在使用的时候,仔细阅读网站的声明,取得版权方的使用许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数据,保障数据安全。

帮助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转载原文地址连接:http://www.cac.gov.cn/2016-11/07/c1119867116.htm

网络安全违规事件等级划分和处罚说明

用户在使用青果网络产品及服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对象提供合法的产品及服务,履行相关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青果网络将对其进行处罚,详情参照《青果网络注册协议》。 违规事件等级判断根据危害程度和主观程度两方面因素进行判定,最终综合衡量进行处理。危害程度包括:疑似危害、一般危害、严重危害,将根据违规信息是否造成大量传播,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综合判定。主观程度包括:故意、过失、意外,故意指用户明知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却不顾后果而为之的主观行为;过失指用户误操作、未注意的主观行为;意外指非用户个人主观行为(如产品被恶意入侵)导致的危害。主观程度将根据用户注册时间、产品数量、违规事件次数等综合判定。 违规处罚分为:账户冻结;服务停用;服务暂停;限时整改;通知,具体触发条件如以下表格。     严重 一般 疑似 故意 服务停用 服务暂停 通知 过失 服务暂停 限时整改 通知 意外 限时整改 限时整改 通知                 特别说明: 1、如果违规事件属于特别严重危害且为主观故意,将有可能冻结用户相关账户和账户余额款项,并停用所有产品及服务。 2、如果违规事件为主观程度下的过失或意外情况,但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多次产生严重危害的,将有可能对相关产品及服务进行清退操作。 3、如果违规事件牵涉范围较广,造成影响较大,有可能在未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即时暂停相关产品及服务。  

短效代理(全球HTTP)-按量提取

选择按量提取方式,即选择业务有效期内可用的流量包大小,可自由决定何时使用。不限制提取使用的IP个数,仅限制所能使用的流量总量。 提取IP并开始使用后,将会损耗对应的流量,当流量包扣取完后套餐将失效,需要续费或重新购买。用户可以根据业务使用情况,来预测选择合适大小的流量包套餐。 请注意:按量提取模式中,单次提取的上限是200个IP。且提取IP是免费的,真实使用IP才会扣取流量。 注:IP的存活周期是从提取到IP的那一刻开始算起的,超过这个时长IP会自动失效释放。 #### 二、计费方式: 按使用的流量计费,可选择的流量套餐有1/10/100/500/1000/3000G流量包。 具体的产品套餐价格,还与选择购买时长、IP存活时长相关,请以购买页为准。 #### 三、适用场景: 1. 短时间内集中大量使用IP的场景 2. 流量使用量不固定的场景 [开始选用【按量提取】套餐>](https://www.qg.net/business/proxyip.html?region=overseas&producttype=1&extractmode=2)

隧道代理(全球HTTP)-住宅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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