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页面
已经找到“” 的记录2547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 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报告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 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 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为转载原文地址连接:http://www.cac.gov.cn/2011-02/18/c_1112139873.htm

违规事件分类与违规信息类型说明

1. 违规事件分类

1.1 内容违规

定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青果网络服务协议相关协议、规则,涉及黄、赌、毒、低俗、色情、暴力、侵权等违规内容,如下: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12)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内容。
(13)发表、传送、传播骚扰信息、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或含有任何性或性暗示的内容。
(14)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2 行为违规

定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青果网络服务协议》相关协议、规则,使用青果网络产品进行网络恶意行为的,如下:
(1)实施网络拒绝服务攻击、黑客攻击、网络扫描、恶意爬虫等。
(2)实施网络欺诈,网络钓鱼等。
(3)发送垃圾邮件,钓鱼邮件。
(4)传播病毒木马,非法控制其他计算机。
(5)违规部署境内获取境外非法信息的工具等
(6)因应用遭受大规模 DDoS 攻击影响平台其他开发者正常服务。

2. 违规信息类型说明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1 部分违规类型

部分违规类型说明如下:

2.2 色情低俗类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内容的信息:

  • 散布淫秽、色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嫖、寻找一夜情、性伴侣等内容。
  • 发送以色情为目的的情色文字、情色视频、情色漫画的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形式。
  • 长期发送色情擦边、性暗示类信息内容,以此来达到吸引用户或进行色情资源交易。
  • 直接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内容,或以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
  • 传播非法性药品、性保健品、性用品和性病治疗营销信息等相关内容的。
  • 发布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和有伤社会风化、有悖伦理的文字、音视频内容的。

《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方案》中明确的低俗内容:
(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
(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9)一夜情、换妻、SM 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10)情色动漫。
(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12)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3 暴恐血腥类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内容的信息:

  • 发送买凶杀人、替人复仇、教唆自杀、收账等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信息;雇佣、引诱他人从事恐怖、暴力等活动;拉帮结派,招募成员,对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危害的内容。
  • 无资质销售仿真枪、弓箭、管制刀具、气枪等含有杀伤力枪支武器。
  • 出现以鼓励非法或鲁莽使用方式等为目的而描述真实武器的内容。
  • 散播人或动物被杀、致残以及枪击、刺伤、拷打等受伤情形的真实画面。
  • 出现描绘暴力或虐待儿童等内容。
  • 出现吸食毒品、自虐自残等令人不安的暴力画面内容。
  • 出现事故现场、自杀现场、实验解剖等引起感观不适的血腥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4 赌博类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内容的信息:

  • 搭建六合彩,赌球,赌博交易平台。
  • 无证从事彩票销售、运营具有博彩性质的棋牌游戏。
  • 发布组织聚众赌博、出售赌博器具、传授赌博(千术)技巧、方式、方法等内容、进行博彩活动等。
  • 为赌博活动/网站 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博彩网站引流、广告宣传、网站代码等。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5 危害网络安全类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内容的信息:

  • 发送病毒、文件、计算机代码或程序,可能对用户的正常运行造成损害或中断。
  •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分享网络技术手段进行扰乱社会治安、盗取他人信息/非法网站的违法犯罪行为,包含黑客、木马、自由门、翻墙浏览器、窃听等信息。
  • 伪基站、呼死你、黑卡出售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2.6 违法经营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内容的信息:

  • 非法分销、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行为。
  • 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或牌照、未获得在先的行政许可或未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发布、传播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药品或医疗器械推广内容的、违规发布证券或期货等投资类有偿咨询内容的、违规发布烟草宣传内容的。
  • 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促进或诱导他人排斥正常商业竞争的行为,或为前述行为的传播提供便利的。
  • 其它违法经营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7 欺诈类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内容的信息:

  • 以网站链接提示虚假的中奖信息,以奖金/奖物的中奖信息诱惑用户等。
  • 发布钓鱼网站等信息 、造正规的网站,利用类似的 URL 的形式,盗取用户的相关信息,诱使用户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 介绍、讲解、分析、推销、支持被官方认定为网络传销的虚拟货币。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传销、电信诈骗等信息。
  • 虚假金融投资、虚假信用卡待办、网络赌博诈骗等。
  • 以虚假交易、交友(杀猪盘)、兼职刷单等手段在网上骗取他人财物。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8 侵权类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内容的信息:

  • 外挂、私服等网游类信息;
  •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标专用权;
  • 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头像,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
  • 未经授权发布他人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隐私资料,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 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 未经授权发送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Windows7如何扩展磁盘空间

若已经在后台设置好磁盘空间,还需要在服务器系统中操作扩展磁盘空间。

1.远程登录服务器后,打开“运行”输入diskmgmt.msc,打开磁盘管理

2.右键点击磁盘,选择扩展卷

3.进入扩展卷向导,点击下一步

4.系统默认选择最大可用的空间量,也可以自行设置扩展空间量,点击下一步

5.点击完成就已扩展磁盘空间

 

Windows7如何设置IE关闭网页时出现提示框

Windows 7系统下,使用IE浏览器访问多个网页时,由于没有了关闭页面时的提示对话框,可能会误关一些网页。如果设置关闭网页时出现提示框呢?

1.打开IE浏览器,点击工具栏下的“Internet选项”

2.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选项卡”

3.在选项卡设置界面中,点选“关闭多个选项卡时发出警告”,然后点击“确定”

4.设置完成后在Internet选项界面点击“确定”即可

 

Windows7如何使用性能监视器

Windows性能监视器是一个可以提供用于分析系统性能的工具,它可实时监视应用程序和硬件性能。在Windows 7系统下如何使用性能监视器呢?

1.打开“控制面板”,点击“管理工具”

2.双击打开“性能监视器”

3.点击“性能监视器”,然后点击右侧界面的“

4.根据需要选择计数器的项目和实例,点击“添加”后可以查看到右侧显示的计数器,然后点击“确定”。(示例为设置监测软件运行时间的计数器)

5.点击如图的报告可以查看到监测的实时数据

 

如何解决Debian9系统VIM编辑器 使用鼠标右键无法粘贴的问题

如何解决Debian 9 系统VIM编辑器 使用鼠标右键无法粘贴的问题 

1.输入“vim /usr/share/vim/vim80/defaults.vim编辑 vim 的默认配置文件

2.转至第 70 行,找到:if has('mouse')   set mouse=a endif这段话

3.然后将“set mouse=a 改为set mouse-=a

4.按键盘的“Esc”键然后输入“wq”进行保存

 

查询可用区关联宿主机列表
**简要描述:** - 本接口用于获取云服务器-宿主机列表。接口请求地址 **参数:** |参数名|必选|类型|说明| |:---- |:---|:----- |----- | |productId |是 |integer | 品牌编号 | |line_no |否 |varchar | 线路编号 | |area_no |否 |varchar | 可用区编号 | |host_id |否 |integer | 宿主机ID查询单台宿主机详情 为必传参数 | **输入示例:** - https://www.qg.net/api/cloud-product/getHostList?productId=value&area_no=value **返回示例** ``` { "RequestId": "4C467B38-3910-447D-87BC-AC049166F216", "Code": 0, "Message" : "返回内容" "Data": { "1":{ "Id": "1", "Line_no": "xxx", "Area_no": "xxxxx", "Name": "香港BGP2", "Remaining_num": "1000", "Ip_status":"1", "Broadband_statu":"1", "Status":"1" }, "2":{ "Id": "1", "Line_no": "xxx", "Area_no": "xxxxx", "Name": "香港BGP3", "Remaining_num": "1000", "Ip_status":"1", "Broadband_statu":"1", "Status":"1" } }, "totalremainnum":"2000" } ``` **返回参数说明** |参数名|类型|说明| |:----- |:-----|----- | RequestId | string | 请求编号 | | Code | integer | 状态码 | | Message | string | 返回内容 | |Id |integer |宿主机id | |Line_no |string |线路编号 | |Area_no |string |可用区编号 | |Name |varchar |宿主机名称 | |Remaining_num |integer |剩余主机数目 | |Ip_status |string |IP状态。取值范围:normal:资源充足,剩余IP大于100 [0,99]:剩余 IP具体数值 | |Broadband_statu|string|宽带状态。取值范围:normal:资源充足,剩余宽带大于100 [0,99]:剩余宽带具体数值| |Yotalremainnum |integer |剩余总数 | |Status |integer |宿主机状态:0:禁用,1:正常 | **备注** - 更多返回错误代码请看公共API栏目下的[公共错误代码][001]文档描述 [001]: https://www.qg.net/doc/251.html "公共错误代码"
Window10系统设置定时重启
 

1.在桌面上新建一个记事本,命名为reset,里面输入shutdown -r -f -t 0

2.保存文件后把“reset.txt后缀修改成“reset.bat

3.右键“此电脑”然后点击“管理”打开“计算机管理”然后选择“任务计划程序”。

4.打开任务计划程序,创建基本任务

5.出现了创建基本任务,设置名称reset,点击下一步”。

6.任务触发器界面直接点击“下一步”。

7.每日界面选择您需要这个定时计划开始的日期跟时间,然后点击“下一步”。

8.操作界面直接点击“下一步”。

9.启动程序界面点击“浏览”,然后选择桌面上的reset.bat点击“打开”,然后点击“下一步”即可。

10.然后直接点击“完成”。

11.在任务计划程序中找到命名为reset的任务,点击运行即可

 

Windows10系统如何恢复安全中心删除的文件

Windows10系统下如何恢复安全中心删除的文件?

1.点击开始菜单图标,选择设置图标

2.点击“更新和安全”

3.点击“Windows安全中心”,然后点击“打开Windows安全中心”

4.点击“病毒和威胁防护”

5.点击“保护历史记录”

6.点击“已隔离威胁”

 

7.点击“操作”下“还原”即可

 

Windows10如何解决无法切换自带的中文输入法

Windows10系统下如何解决无法切换自带的中文输入法呢?

1.右键点击“此电脑”,选择“管理”

2.点击展开“系统工具”的“任务计划程序”

3.选择“Microsoft”的“Windows”

4.点击“TextServicesFramework”

5.右键选择“MsCtfMonitor”,点击“启用”。然后再重启系统即可

 

扫码添加专属客服

扫码关注公众号